{"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1965:2023-12-18-修正"],"條號":["第三十二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1965","法律編號:str":"土石採取法","版本編號":"01965:2023-12-18-修正","順序":43,"條號":"第三十二條","內容":"土石採取人應定期將採取及銷售數量申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n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進行採取及銷售數量之調查。","法條編號":"01965:01965:2023-12-18-修正:43","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土石採取人定期申報採取及銷售數量，以利中央主管機關切實掌握瞭解土石供需情形。\n　　二、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調查土石採取及銷售數量之情形，以確實了解市場狀況，俾利適時進行供需調節，爰作第二項規定。\n","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965:2003-01-13-制定"}],"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