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1922:2025-12-09-修正"],"條號":["第三十八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1922","法律編號:str":"電業法","版本編號":"01922:2025-12-09-修正","順序":42,"條號":"第三十八條","內容":"發電業或輸配電業因設置、施工或維護線路工程上之必要，得使用或通行公有土地及河川、溝渠、橋樑、堤防、道路、綠地、公園、林地等供公共使用之土地，並應事先通知其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辦理。","法條編號":"01922:01922:2025-12-09-修正:42","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條移列。\n　　二、依使用土地狀況不同，區分為直接使用土地及使用土地上空、地下，分列於本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n　　三、將本條之土地使用範圍，修正為限於公有之供公共使用之土地；另原條文所定「工程上之必要」，修正明定為因設置、施工或維護線路工程之必要，並配合實際需要酌作修正。","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922:2017-01-11-全文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