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2017:2025-12-23-修正"],"條號":["第三十四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2025-12-23-修正","順序":51,"條號":"第三十四條","內容":"汽車駕駛人，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經查屬實，或患病足以影響安全駕駛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如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者，得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法條編號":"02017:02017:2025-12-23-修正:51","立法理由":"一、罰鍰金額修正以新臺幣計算。\n　　二、患病足以影響安全駕駛者與本條相關，故由原條文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移列至本條後段規範之。","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2017:2001-01-02-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