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1965:2023-12-18-修正"],"條號":["第三十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1965","法律編號:str":"土石採取法","版本編號":"01965:2023-12-18-修正","順序":40,"條號":"第三十條","內容":"土石採取人應負責提供有關土石採取場安全之設備、經費及人員，依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規定辦理，並採行下列安全措施：\n　　一、岩磐或岩床、土石層或廢土石堆不安全崩塌或滑落之防止。\n　　二、作業場所各種有害氣體、粉塵之防制。\n　　三、使用機電、搬運或動力設備可能發生危害之防止。\n　　四、儲存、搬運或使用爆炸物時，可能發生危害之防止。\n　　五、土石資源濫採或任意廢棄之防止。\n　　六、作業人員安全防護裝備之供應。\n　　七、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安全措施。\n　　前項各款安全措施之設計、管理及維護，由土石採取場負責人負責。","法條編號":"01965:01965:2023-12-18-修正:40","立法理由":"一、土石採取場須採行之安全措施，為劃分土石採取人及土石採取場負責人之權責，第一項明定土石採取場安全所需之設備、經費及人員由土石採取人負責提供；第二項規定前項各款安全事項之設計、管理及維護，由土石採取場負責人負責。\n　　二、有關安全防護設施及作業程序，將另於本法施行細則內詳細規定。\n","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965:2003-01-13-制定"}],"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