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8180:2025-08-29-全文修正"],"條號":["第三十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8180","法律編號:str":"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版本編號":"08180:2025-08-29-全文修正","順序":30,"條號":"第三十條","內容":"香港或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從事專業工作或尋職，準用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有關入境、停留及居留等事項，由內政部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n　　前項香港或澳門居民之外國籍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準用第八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法條編號":"08180:08180:2025-08-29-全文修正:30","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n　　二、原條文列為第一項，並配合本次修正條文內容，修正準用之條文。另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係規範從事專業工作者，香港或澳門居民在臺尋職期間，並無工作之事實，自無法準用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勞工退休金規定，併予敘明。\n　　三、考量第一項準用範圍未包括香港或澳門居民之外國籍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爰增訂第二項明定渠等之準用條文。","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