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4552:2025-10-17-修正"],"條號":["第三百七十六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4552","法律編號:str":"刑事訴訟法","版本編號":"04552:2025-10-17-修正","順序":549,"條號":"第三百七十六條","內容":"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n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n　　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n　　三、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n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n　　五、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n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n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n　　八、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n　　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第十一條第四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n　　依前項但書規定上訴，經第三審法院撤銷並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其他第二審法院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法條編號":"04552:04552:2025-10-17-修正:549","立法理由":"一、按憲法第十六條所謂人民有訴訟之權，乃人民在司法上之受益權，指人民於其權利受侵害時，有提起訴訟之權利，法院亦有依法審判之義務而言，經司法院釋字第一五四號解釋理由釋明在案。此項權利之行使，究應經若干審級，憲法並未設有明文，自應衡量訴訟案件之性質，以法律為合理之規定，非必任何案件均須經相同審級，始與憲法相符（司法院釋字第一六０號解釋理由書參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之法定最高刑度，業由有期徒刑三年修正為有期徒刑五年，已非本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為免因過度擴大上訴三審案件之範圍，致影響第三審妥速統一法令解釋及適用之效能，爰配合增訂第一項第二款，明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案件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原第二款至第七款則依序移列至第三款至第八款；又考量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第十一條第四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案情相對單純、明確，且上訴維持率極高，為合理分配及運用司法資源，爰增訂第一項第九款。至符合第一項但書之情形，各該案件自得提起第三審上訴，乃屬當然。\n　　二、第三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後，除自為判決外，並得依情形為發回更審或發交判決（第三百九十九條至第四百零一條），原條文第二項就發交其他第二審法院之情形未予明定，爰酌予修正，以明確法律之適用。","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4552:2023-05-30-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