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4552:2025-10-17-修正"],"條號":["第三百二十三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4552","法律編號:str":"刑事訴訟法","版本編號":"04552:2025-10-17-修正","順序":492,"條號":"第三百二十三條","內容":"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或依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後段裁定而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n　　於開始偵查後，檢察官知有自訴在先或前項但書之情形者，應即停止偵查，將案件移送法院。但遇有急迫情形，檢察官仍應為必要之處分。","法條編號":"04552:04552:2025-10-17-修正:492","立法理由":"一、配合交付審判制度轉型為「准許提起自訴」之換軌模式，並考量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前段係為避免利用自訴程序干擾檢察官之偵查犯罪所設提起自訴之限制；與賦予告訴人得依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至第二百五十八條之四針對再議駁回案件聲請救濟機會之規範目的不同，故法院依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後段定相當期間裁定准許提起自訴後，即不受第一項前段不得再行自訴之限制，爰修正第一項。\n　　二、第二項未修正。","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4552:2023-05-30-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