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4536:2026-03-13-修正"],"條號":["第三百四十四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26-03-13-修正","順序":453,"條號":"第三百四十四條","內容":"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　　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法條編號":"04536:04536:2026-03-13-修正:453","立法理由":"一、本條構成要件原為「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惟考量若干情形可能未能為上開情形所涵蓋，為避免法律適用上之漏洞，爰於第一項增列「難以求助之處境」之情形。又本條之最高法定刑原為一年有期徒刑，惟行為人利用被害人經濟處境，獲取不法利益，使被害人經濟處境更為不利，導致被害人陷於經濟困境中難以解決，若最重法定刑僅為一年有期徒刑，未考量行為人惡性與被害人受害程度等情形，實不足以遏止重利歪風，爰將原條文第一項最重法定刑修正為三年，以使法官於具體個案裁判更具量刑彈性，俾充分評價行為人之惡性；另酌予修正提高罰金刑額度，以求衡平。\n　　二、考量社會上重利案件，常以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等各類費用名目，取得原本以外之款項，無論費用名目為何，只要總額與原本相較有顯不相當之情形，即應屬於重利。為避免爭議，爰參考義大利刑法重罪分則第六百四十四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增訂第二項，以資周延。","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4536:2014-05-30-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