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2510:2026-01-30-修正"],"條號":["第九十六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2510","法律編號:str":"藥事法","版本編號":"02510:2026-01-30-修正","順序":141,"條號":"第九十六條","內容":"違反第七章規定之藥物廣告，除依本章規定處罰外，衛生主管機關得登報公告其負責人姓名、藥物名稱及所犯情節，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該藥物許可證；其原品名二年內亦不得申請使用。\n　　前項經廢止藥物許可證之違規藥物廣告，仍應由原核准之衛生主管機關責令該業者限期在原傳播媒體同一時段及相同篇幅刊播，聲明致歉。屆期未刊播者，翌日起停止該業者之全部藥物廣告，並不再受理其廣告之申請。","法條編號":"02510:02510:2026-01-30-修正:141","立法理由":"依行政程式法之規定，爰將「撤銷」之處分修正為「廢止」。又為掃蕩違規藥物廣告，對於違規之藥物廣告，並參照第七十八條法例，於第一項規定得登報公告其負責人姓名、藥物名稱及所犯情節，藉以提醒消費大眾，進而消弭此類廣告危害。","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2510:2004-03-30-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