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1922:2025-12-09-修正"],"條號":["第二十一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1922","法律編號:str":"電業法","版本編號":"01922:2025-12-09-修正","順序":24,"條號":"第二十一條","內容":"電業間依企業併購法規定進行併購者，應由擬併購之電業共同檢具併購計畫書，載明併購後之營業項目、資產、負債及其資本額，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核發同意文件。\n　　電業管制機關審議一定規模以上併購案，應會同公平交易委員會，審核電業間之併購，並適用行政程序法聽證程序之規定召開聽證會，並得依職權辦理行政調查與專業鑑定事宜。\n　　前項所稱一定規模，由電業管制機關公告之。","法條編號":"01922:01922:2025-12-09-修正:24","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九條移列。\n　　二、電力係民生必需品，電業間併購影響電業經營及公平競爭甚鉅，為確保公平競爭及民眾用電權益，爰明定併購時，應由擬併購之電業全體檢具文件事先申請同意。原條文後段有關併購後之換發電業執照規定，業於第二十二條第三項及第二十四條有關換發電業執照事項中規範，爰予刪除。\n　　三、增列第二項，電業管制機關審議一定規模以上併購案，應會同公平交易委員會，審核電業間之併購，並適用行政程序法聽證程序之規定召開聽證會，並得依職權辦理行政調查與專業鑑定事宜。\n　　四、增列第三項，明定所稱一定規模，由電業管制機關公告之。","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922:2017-01-11-全文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