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4552:2025-10-17-修正"],"條號":["第二十七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4552","法律編號:str":"刑事訴訟法","版本編號":"04552:2025-10-17-修正","順序":33,"條號":"第二十七條","內容":"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n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n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通知前項之人得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法條編號":"04552:04552:2025-10-17-修正:33","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三項無法為完全陳述之原因，僅限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未及於其餘身心障礙之情形，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程序保障及訴訟照料難謂周妥，爰參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二條著眼於實質平等之合理調整、第十三條平等及有效獲得司法保護之意旨，修正本項。又本項或本法其他關於身心障礙之規定，適用上宜視各該規定所涉規範目的，並參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相關規範所定身心障礙之定義與類別，委諸實務發展，而依個案情形為妥適之判斷，不以持有身心障礙證明者為限，附此敘明。\n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4552:2023-12-01-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