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1922:2025-12-09-修正"],"條號":["第二十二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1922","法律編號:str":"電業法","版本編號":"01922:2025-12-09-修正","順序":25,"條號":"第二十二條","內容":"發電業執照所載主要發電設備之能源種類、裝置容量或廠址變更者，發電業應於變更前，準用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規定辦理。\n　　發電業違反法令經勒令停工者，電業管制機關得廢止其原有電業執照之一部或全部。\n　　電業執照所載事項有變更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電業應於登記變更後三十日內，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換發電業執照。","法條編號":"01922:01922:2025-12-09-修正:25","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七條移列。\n　　二、新增第一項。第二十四條授權電業管制機關訂定發電業執照應載事項，爰發電業執照中所載主要發電設備之能源種類、裝置容量或廠址如有變更，係重大變更，且可能與電業管制機關依第十四條審查原則審查結果有所牴觸，爰明定電業應準用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規定，重新申請辦理。\n　　三、新增第二項。依第十五條規定發電業執照係由電業管制機關核發，爰有關廢止其原有電業執照之一部或全部，明定由電業管制機關執行。\n　　四、原條文移列第三項，將電業執照所載事項變更，應申請換發執照之期限修正為三十日，以符實際作業需要，並酌作文字修正。另所稱「本法另有規定」係指例如電業依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申請籌設或擴建、第十七條申請有效期間延展，經電業管制機關許可後，並換發電業執照之情形，併予敘明。","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922:2017-01-11-全文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