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1965:2023-12-18-修正"],"條號":["第二十二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1965","法律編號:str":"土石採取法","版本編號":"01965:2023-12-18-修正","順序":31,"條號":"第二十二條","內容":"土石採取人申請土石採取區減區或更正時，應檢具下列書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n　　一、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書件。其為更正者，並應加具同條項第四款規定之書件。\n　　二、土石採取區新舊關係圖。\n　　三、理由書。","法條編號":"01965:01965:2023-12-18-修正:31","立法理由":"明列土石採取區減區或更正應備文件。\n","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965:2003-01-13-制定"}],"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