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2519:2018-06-25-全文修正"],"條號":["第二十二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2519","法律編號:str":"空氣污染防制法","版本編號":"02519:2018-06-25-全文修正","順序":25,"條號":"第二十二條","內容":"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者，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設置自動監測設施，連續監測其操作或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並向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申請認可；其經指定公告應連線者，其監測設施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與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連線，並公開於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網站。\n　　前項以外之污染源，各級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指定公告其應自行或委託檢驗測定機構實施定期檢驗測定。\n　　前二項監測或檢驗測定結果，應作成紀錄，並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申報；監測或檢驗測定結果之記錄、申報、保存、連線作業規範、完成設置或連線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2519:02519:2018-06-25-全文修正:25","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並於後段增定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監測資料應予公開，供各界查閱，以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事項。\n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