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4536:2026-03-13-修正"],"條號":["第二十八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26-03-13-修正","順序":33,"條號":"第二十八條","內容":"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法條編號":"04536:04536:2026-03-13-修正:33","立法理由":"基於近代刑法之個人責任原則及法治國人權保障之思想，因此修正共同正犯之參與類型，確定在「實行」概念下之共同參與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爰將「實施」一語，修正為「實行」。\n","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4536:2005-01-07-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