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2518:2017-05-26-修正"],"條號":["第二十六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2518","法律編號:str":"廢棄物清理法","版本編號":"02518:2017-05-26-修正","順序":29,"條號":"第二十六條","內容":"前條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成本，應依實際成本收費。但機具、設備、設施、復育成本，自中華民國九十年起分年徵收。\n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針對民有民營一般廢棄物焚化廠之每公噸建設成本、復育成本，應自中華民國九十年起分年徵收。\n　　第一項之機具、設備、設施、復育成本及前項之建設成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中華民國九十年起專款專儲，並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成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中華民國九十年專儲之清除處理費，應於基金成立後轉存。\n　　前項基金之設置運用及管理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n　　第三項設置之基金，應專款專用於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機具或設備、設施之重置及一般廢棄物處理場（廠）之復育。","法條編號":"02518:02518:2017-05-26-修正:29","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2518:2001-10-04-全文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