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3101:2016-11-11-修正"],"條號":["第二十六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3101","法律編號:str":"農業發展條例","版本編號":"03101:2016-11-11-修正","順序":33,"條號":"第二十六條","內容":"農民自願結合共同從事農業經營，符合一定條件者，得組織農業產銷班經營之；主管機關並得依其營運狀況予以輔導、獎勵、補助。\n　　農業產銷班之設立條件、申請程序、評鑑方式、輔導、獎勵、補助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3101:03101:2016-11-11-修正:33","立法理由":"輔導農民組織農業產銷班，擴大經營規模，提升經營效率，向為政府施政重點；惟各農業產銷班之營運狀況各有不同，而且經營管理能力差異懸殊，為加速落實經發會議決議有關「輔導建立企業化、資訊化及制度化之產銷組織」共識，以因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ＷＴＯ）提升農業經營之規模效率及競爭力，已積極規劃「分級輔導」制度，運用有效的評鑑工具，經由一定評鑑程序，針對農業產銷班之營運狀況不同，分層次給予適當之輔導與協助。為集中施政資源因勢利導，有必要建立一套合理、公平、公開的評鑑與輔導制度，俾將農業產銷班之登記、申請、評鑑、輔導及獎勵等予以法制化，爰將條文酌作文字修正，列為第一項；並增列第二項，規定涉及農業產銷班設立條件等之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3101:2003-01-13-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