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2409:2018-05-22-修正"],"條號":["第二十四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2409","法律編號:str":"有線廣播電視法","版本編號":"02409:2018-05-22-修正","順序":27,"條號":"第二十四條","內容":"系統經營者與其關係企業及直接、間接控制之系統經營者之訂戶數，合計不得超過全國總訂戶數三分之一。\n　　前項全國總訂戶數，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n　　系統經營者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前三個月訂戶數。\n　　本法所稱關係企業，依公司法關係企業規定認定之。","法條編號":"02409:02409:2018-05-22-修正:27","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一條移列。\n　　二、本次修正後廢除分區經營之限制、引進新參進者，並容許既有經營者合併、擴增經營地區，以使有線廣播電視市場得經由競爭而提供國民更多、更好的影視服務選擇。惟基於維持傳播內容多元之核心價值，原條文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仍有維持之必要，並移列第一項規定。\n　　三、配合本法修正後，經營區限制之解除，現行同一行政區域及全國系統經營者總家數之限制，已無存在必要，爰將原條文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刪除，並配合修正第二項規定。\n　　四、原條文第五十一條第四項移列本條第三項規定。\n　　五、為符法律保留原則及授權明確性原則，將現行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移列第四項規定。","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2409:2015-12-18-全文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