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4536:2026-03-13-修正"],"條號":["第二百二十四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26-03-13-修正","順序":290,"條號":"第二百二十四條","內容":"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26-03-13-修正:290","立法理由":"一、原條文中「致使不能抗拒」改為「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參考第二百二十一條說明三。\n　　二、原條文第二項本質上屬合意猥褻，移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項。","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99-03-30-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