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4552:2025-10-17-修正"],"條號":["第二百五十九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4552","法律編號:str":"刑事訴訟法","版本編號":"04552:2025-10-17-修正","順序":407,"條號":"第二百五十九條","內容":"羈押之被告受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視為撤銷羈押，檢察官應將被告釋放，並應即時通知法院。\n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扣押物應即發還。但法律另有規定、再議期間內、聲請再議中、聲請法院准許提起自訴中或法院裁定准許提起自訴所定期間內遇有必要情形，或應沒收或為偵查他罪或他被告之用應留存者，不在此限。","法條編號":"04552:04552:2025-10-17-修正:407","立法理由":"一、配合交付審判制度轉型為「准許提起自訴」之換軌模式，爰修正第二項。\n　　二、第一項未修正。","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4552:2023-05-30-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