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4552:2025-10-17-修正"],"條號":["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4552","法律編號:str":"刑事訴訟法","版本編號":"04552:2025-10-17-修正","順序":446,"條號":"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內容":"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職權或當事人或辯護人之聲請，以裁定將共同被告之調查證據或辯論程序分離或合併。\n　　前項情形，因共同被告之利害相反，而有保護被告權利之必要者，應分離調查證據或辯論。","法條編號":"04552:04552:2025-10-17-修正:446","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4552:2003-01-14-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