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4536:2026-03-13-修正"],"條號":["第二百四十一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26-03-13-修正","順序":314,"條號":"第二百四十一條","內容":"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n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人，以略誘論。\n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26-03-13-修正:314","立法理由":"一、第一項修正「未滿二十歲之男女」為「未成年人」，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百四十條說明一。\n　　二、提高第二項之罰金刑，以符合罰金刑級距之配置。\n　　三、第三項修正「男女」為「人」，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百四十條說明一。\n　　四、第四項未修正。","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4536:2020-12-30-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