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4536:2026-03-13-修正"],"條號":["第二百四十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26-03-13-修正","順序":313,"條號":"第二百四十條","內容":"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n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n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26-03-13-修正:313","立法理由":"一、原第一項之保護客體為「未滿二十歲」之男女，及父母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對於未成年人之監督權，係以未滿二十歲之人尚未成年而有保護之必要，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十八歲，爰將「未滿二十歲」修正為「未成年」，俾與民法規範一致。另本項保護之對象應無區分男女之必要，一併予以修正，以杜爭議。\n　　二、提高第三項之罰金刑，以符合罰金刑級距之配置。\n　　三、第二項及第四項未修正。","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4536:2020-12-30-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