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2409:2018-05-22-修正"],"條號":["第五十七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2409","法律編號:str":"有線廣播電視法","版本編號":"02409:2018-05-22-修正","順序":61,"條號":"第五十七條","內容":"違反第五條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經營；未停止經營者，得按次處罰，並得強制拆除或沒入其設備。\n　　系統經營者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營運計畫變更，擅自擴增經營地區，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得廢止其經營許可並註銷其執照，並得強制拆除或沒入其設備。\n　　依前二項規定沒入之設備，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入之。","法條編號":"02409:02409:2018-05-22-修正:61","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就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業務者，其行為應受責難程度及所生影響，衡酌系統經營者之資本額及事業規模，修正現行罰鍰額度外，新增並命其停止經營之規定，俾加強裁處效果。\n　　三、系統經營者未經許可擅自擴增經營地區，與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業務者，其行為應受責難程度及所生影響，應給予相當之法評價，爰增訂第二項。","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2409:2015-12-18-全文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