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1931:2025-12-16-修正"],"條號":["第五十三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1931","法律編號:str":"技師法","版本編號":"01931:2025-12-16-修正","順序":59,"條號":"第五十三條","內容":"技師違反第八條第四項規定，執業執照已逾有效期間未申請換發，而繼續執行技師業務者，處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中央主管機關並應命其限期補辦申請；屆期未辦理而繼續執業者，得按次處罰。\n　　技師違反第九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再次違反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法條編號":"01931:01931:2025-12-16-修正:59","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五條之一移列。\n　　二、原條文第二項移列第一項；配合相關條文條次變更修正，並刪除連續處罰之文字；罰鍰額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改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規定，修正為新臺幣金額。\n　　三、原條文第一項移列第二項；配合相關條文條次變更修正，增列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三項之情形，並明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及刪除連續處罰之文字；另罰鍰額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改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規定，修正為新臺幣金額。","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931:2011-05-31-全文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