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4318:2023-05-26-修正"],"條號":["第五十五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4318","法律編號:str":"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4318:2023-05-26-修正","順序":70,"條號":"第五十五條","內容":"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監察員一人，監察員若干人，監察投票、開票工作。除候選人僅一組時，置監察員一人外，每一投票所、開票所至少應置監察員二人。\n　　主任監察員須為現任或曾任公教人員，由選舉委員會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n　　監察員依下列方式推薦後，由選舉委員會審核派充之：\n　　一、各組候選人各自推薦一人。但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由其所屬政黨推薦，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候選人者，以一政黨計，並由政黨推薦書所填順序首位之政黨負責處理推薦事宜。\n　　二、總統、副總統罷免由提議人所屬政黨及被罷免人平均推薦。但提議人分屬二個以上政黨，由任一政黨推薦，被罷免人由政黨推薦者，由其所屬政黨推薦。\n　　各投票所推薦不足二名之監察員時，由選舉委員會就下列人員遴派之：\n　　一、地方公正人士。\n　　二、各機關（構）、團體、學校人員。\n　　三、大專校院成年學生。\n　　監察員資格、推薦程序及服務之規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法條編號":"04318:04318:2023-05-26-修正:70","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