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2519:2018-06-25-全文修正"],"條號":["第五十八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2519","法律編號:str":"空氣污染防制法","版本編號":"02519:2018-06-25-全文修正","順序":62,"條號":"第五十八條","內容":"特殊性工業區開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n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設置緩衝地帶或適當地區設置空氣品質監測設施。\n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所定標準有關緩衝地帶設置、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規範、記錄、申報及管理事項之規定。","法條編號":"02519:02519:2018-06-25-全文修正:62","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n　　二、提高罰鍰上限。\n　　三、依司法實務見解，義務人不遵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其改善之行政法上義務，予以裁罰，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而非執行罰；又主管機關對其有無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逐次依職權調查事實及證據，以作為裁罰之基礎，而非按日予以處罰，爰將「按日連續處罰」修正為「按次處罰」。\n　　四、為符處罰明確性及法制體例，爰依違反條次分列二款規定，並明確規範處罰要件。","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