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4318:2023-05-26-修正"],"條號":["第五十四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4318","法律編號:str":"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4318:2023-05-26-修正","順序":69,"條號":"第五十四條","內容":"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管理員一人，管理員若干人，由選舉委員會派充，辦理投票、開票工作。\n　　前項主任管理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管理員須三分之一以上為現任公教人員，選舉委員會得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n　　投票所、開票所置警衛人員，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洽請當地警察機關調派之。","法條編號":"04318:04318:2023-05-26-修正:69","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