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1191:2024-10-25-修正"],"條號":["第五十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1191","法律編號:str":"都市更新條例","版本編號":"01191:2024-10-25-修正","順序":55,"條號":"第五十條","內容":"權利變換前各宗土地、更新後土地、建築物及權利變換範圍內其他土地於評價基準日之權利價值，由實施者委任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後評定之。\n　　前項估價者由實施者與土地所有權人共同指定；無法共同指定時，由實施者指定一家，其餘二家由實施者自各級主管機關建議名單中，以公開、隨機方式選任之。\n　　各級主管機關審議權利變換計畫認有必要時，得就實施者所提估價報告書委任其他專業估價者或專業團體提複核意見，送各級主管機關參考審議。\n　　第二項之名單，由各級主管機關會商相關職業團體建議之。","法條編號":"01191:01191:2024-10-25-修正:55","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將更新前後權利價值查估及評定方式由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六條提升至本條例規範。另考量民眾對於現行權利價值由實施者委任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後評定，尚有疑慮，為使專業估價者之產生較為公正客觀，爰於第一項及第二項規範由實施者委任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至於專業估價者產生之方式，原則由實施者與土地所有權人共同指定，無法共同指定時，則由實施者指定一家，另二家由實施者自各級主管機關建議名單內，以公開、隨機方式選任。\n　　三、第三項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就實施者所提估價報告書，委任其他專業估價者或專業團體提複核意見，供審議參考。\n　　四、第四項規定第二項專業估價者建議名單之產生方式。另考量不動產估價師估價時，須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作為價值評估之依據，有統一評價基準，較有一致性及普遍性，現行個案執行，實施者亦均以委任不動產估價師進行估價，故未來主管機關建議名單對象，應以不動產估價師為原則。","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191:2018-12-28-全文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