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1931:2025-12-16-修正"],"條號":["第五十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1931","法律編號:str":"技師法","版本編號":"01931:2025-12-16-修正","順序":56,"條號":"第五十條","內容":"未依法取得技師資格，擅自執行技師業務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止，並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不停止行為者，得按次處罰。","法條編號":"01931:01931:2025-12-16-修正:56","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五條移列。\n　　二、原條文第一項移列第五十二條。\n　　三、原條文第二項列為本條文。基於行政法除罪化原則，未取得技師資格，擅自執行技師業務者之處罰，改採罰鍰處分，罰鍰貨幣單位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改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規定，修正為新臺幣金額；又因此種違法情形嚴重影響公共安全，爰加重罰鍰額度，並得按次處罰，以收即時處罰及遏止違法行為之效果。","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931:2011-05-31-全文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