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1519:2025-01-07-修正"],"條號":["第五條之一"]},"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1519","法律編號:str":"土地稅法","版本編號":"01519:2025-01-07-修正","順序":9,"條號":"第五條之一","內容":"土地所有權移轉，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得由取得所有權之人代為繳納。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由權利人單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應由權利人代為繳納。","法條編號":"01519:01519:2025-01-07-修正:9","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配合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條明定土地所有權移轉之土地增值稅，由原土地所有權人繳納，並規定得由取得所有權之人代為繳納，以免原土地所有權人藉故不繳土地增值稅，致無法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而影響權利人之權利。","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519:1989-10-12-全文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