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8180:2025-08-29-全文修正"],"條號":["第五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8180","法律編號:str":"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版本編號":"08180:2025-08-29-全文修正","順序":5,"條號":"第五條","內容":"雇主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在我國從事前條第四款之專業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檢具相關文件，向勞動部申請許可，並依就業服務法規定辦理。但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及前條第四款第四目、第五目之專業工作者，應檢具相關文件，向教育部申請許可。\n　　依前項本文規定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前條第四款第三目之專業工作，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由勞動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n　　依第一項但書規定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所定之專業工作，其工作資格、審查基準、申請許可、廢止許可、聘僱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n　　依第一項規定聘僱從事前條第四款第四目、第五目專業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其聘僱之管理，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就業服務法有關從事該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者之規定辦理。","法條編號":"08180:08180:2025-08-29-全文修正:5","立法理由":"一、考量除修正條文第七條外，第十二條及第三十一條等亦定有不須申請工作許可規定，爰將第一項除書修正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n　　二、考量從事前條第四款第四目、第五目專業工作者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入出國及移民法已納為適用對象，本項無規定必要，爰刪除第五項。\n　　三、第二項至第四項未修正。","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