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1922:2025-12-09-修正"],"條號":["第八十七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1922","法律編號:str":"電業法","版本編號":"01922:2025-12-09-修正","順序":98,"條號":"第八十七條","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n　　一、不符第五十九條第五項或第六項規定資格者從事電力工程相關工作。\n　　二、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七項所定規則中，有關電器承裝業與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之規定。\n　　三、裝有電力設備之工廠、礦場、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受電電壓屬高壓以上用電場所之負責人違反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登記或未定期申報檢驗紀錄；或違反第二項所定規則中有關電力設備與用電場所之記錄方式、管理或專任電氣技術人員之管理、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n　　四、專任電氣技術人員違反第六十三條規定。\n　　有前項第三款之情形，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並得會同電業對該負責人未辦理登記或未定期申報檢驗紀錄之用電場所停止供電。","法條編號":"01922:01922:2025-12-09-修正:98","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第一項之立法理由如下：\n　　　(一)明定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對象、樣態及額度。\n　　　(二)處罰主體為自然人，考量我國薪資水準，爰規定處罰額度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n　　　(三)違反樣態包括：\n　　　　1.第一款：未具第五十九條第五項或第六項所定資格者，而從事電力工程相關工作。\n　　　　2.第二款：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七項授權子法內容之處罰。\n　　　　3.第三款：依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應辦理登記之用電場所負責人，未向地方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及申報檢驗紀錄，及違反授權子法內容之處罰。\n　　　　4.第四款：專任電氣技術人員對其執行業務內容有虛偽不實之陳述或報告。\n　　三、行政機關除裁處罰鍰外，並得限期改善，避免違法情狀之持續；且為能提高嚇阻不法之效果，如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爰於第一項序文後段增訂限期改善及按次處罰之規定。\n　　四、新增第二項，將原條文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停止供電併為規定。","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922:2017-01-11-全文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