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1177:2025-12-26-修正"],"條號":["第八十三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25-12-26-修正","順序":106,"條號":"第八十三條","內容":"選舉委員會收到罷免案連署人名冊後，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長之罷免應於四十日內，縣（市）議員、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之罷免應於二十日內，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之罷免應於十五日內，查對連署人名冊，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但連署人名冊不足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連署人數者，選舉委員會應逕為不成立之宣告：\n　　一、連署人不合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n　　二、連署人有第八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情事。\n　　三、連署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n　　四、連署人名冊未經連署人簽名或蓋章。\n　　五、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n　　六、連署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記載資料不明或影印不清晰，致不能辨認連署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n　　前項連署人名冊，經查對後，如不足規定人數，由選舉委員會通知提議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補提，屆期不補提或補提仍不足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數，選舉委員會應為罷免案不成立之宣告，並應將刪除之連署人及其個別事由列冊通知提議人之領銜人；連署人數符合規定者，選舉委員會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n　　前項補提，以一次為限。補提之連署人名冊，應依第一項規定處理。\n　　罷免案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原提議人對同一被罷免人，一年內不得再為罷免案之提案：\n　　一、罷免案經宣告不成立。\n　　二、未於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期限內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視為放棄提議。\n　　三、未於第八十條第一項規定期限內提出連署人名冊。\n　　罷免案提議人名冊及連署人名冊查對作業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法條編號":"01177:01177:2025-12-26-修正:106","立法理由":"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177:2024-12-20-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