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4552:2025-10-17-修正"],"條號":["第八十五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4552","法律編號:str":"刑事訴訟法","版本編號":"04552:2025-10-17-修正","順序":103,"條號":"第八十五條","內容":"通緝被告，應用通緝書。\n　　通緝書，應記載下列事項：\n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但出生年月日、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n　　二、被訴之事實。\n　　三、通緝之理由。\n　　四、犯罪之日、時、處所。但日、時、處所不明者，得免記載。\n　　五、應解送之處所。\n　　通緝書，於偵查中由檢察總長或檢察長簽名，審判中由法院院長簽名。","法條編號":"04552:04552:2025-10-17-修正:103","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n　　二、第二項序文「左列」一語修正為「下列」，以符現行法規用語。\n　　三、配合原條文第五十一條第一項關於「年齡」之記載修正為「出生年月日」及增訂「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原條文第七十一條第二項修正刪除「籍貫」之記載，爰修正第二項第一款，以求體例一致。\n　　四、法院組織法已將「首席檢察官」、「檢察長」之用語，修正為「檢察長」、「檢察總長」，第三項爰配合為文字修正，以符法制。","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4552:2019-12-17-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