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2519:2018-06-25-全文修正"],"條號":["第八十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2519","法律編號:str":"空氣污染防制法","版本編號":"02519:2018-06-25-全文修正","順序":84,"條號":"第八十條","內容":"未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n　　經定期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之車輛，未於檢驗日起一個月內修復並複驗，或於期限屆滿後之複驗不合格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n　　逾應檢驗日起六個月仍未實施定期檢驗、未依規定申請複驗或複驗仍不合格者，經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經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再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其牌照。\n　　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檢驗站設置之條件、設施、電腦軟體、檢驗人員資格、檢驗站之設置認可及管理事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令其停止檢驗業務，並得廢止其認可。","法條編號":"02519:02519:2018-06-25-全文修正:84","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n　　二、參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惟考量機車、小型車、大型車定期檢驗差異及符合比例原則，第一項修正機車逾期未定檢之罰鍰下限為新臺幣五百元。\n　　三、第二項配合修正條文第四十四條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n　　四、因應現行交通部法規已無換發行車執照規定，參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七條汽車未定期檢驗規定，原條文第四十條第一項後段未實施定期檢驗或複驗仍不合格者之處罰，移列至第三項。\n　　五、為符處罰明確性及法制體例，第四項明確規範處罰要件。","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