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2519:2018-06-25-全文修正"],"條號":["第六十七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2519","法律編號:str":"空氣污染防制法","版本編號":"02519:2018-06-25-全文修正","順序":71,"條號":"第六十七條","內容":"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n　　依前項處罰鍰者，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止作為或污染源之操作，或令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操作許可或勒令歇業。","法條編號":"02519:02519:2018-06-25-全文修正:71","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n　　二、考量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行為態樣龐雜及微罪輕罰精神，參考廢棄物清理法及水污染防治法裁罰額度規定，爰降低第一項罰鍰下限。\n　　三、第一項提高罰鍰上限。\n　　四、依司法實務見解，義務人不遵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其改善之行政法上義務，予以裁罰，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而非執行罰；又主管機關對其有無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逐次依職權調查事實及證據，以作為裁罰之基礎，而非按日予以處罰，爰將第二項「按日連續處罰」修正為「按次處罰」；考量廢止之對象應為「許可」之處分，爰將「廢止其操作許可證」修正為「廢止其操作許可」。","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