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3101:2016-11-11-修正"],"條號":["第六十七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3101","法律編號:str":"農業發展條例","版本編號":"03101:2016-11-11-修正","順序":79,"條號":"第六十七條","內容":"主管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或置農業推廣人員，辦理農業推廣業務，必要時，得委託校院、農民團體、農業財團法人、農業社團法人、企業組織或有關機關（構）、團體辦理，並予以輔導、監督及評鑑；其經評鑑優良者，並得予以獎勵。\n　　前項評鑑項目、計分標準、成績評定、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3101:03101:2016-11-11-修正:79","立法理由":"一、因應知識經濟時代之來臨，突顯農業推廣工作培育「人才」之工作是未來促進農業發展重點方向，主管機關應規劃建構完整農業推廣體系，並應指定單位或置農業推廣人員辦理農業推廣業務，落實農業推廣工作。又主管機關除應主動辦理農業推廣業務外，並得委託相關法人、機關或團體辦理農業推廣業務，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n　　二、為確保農業推廣業務之成效，於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評鑑及獎勵辦法，得對受委託辦理農業推廣業務之單位辦理評鑑及予以獎勵。並刪除原第二項「農業推廣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文字。","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3101:2003-01-13-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