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3101:2016-11-11-修正"],"條號":["第六十三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3101","法律編號:str":"農業發展條例","版本編號":"03101:2016-11-11-修正","順序":74,"條號":"第六十三條","內容":"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據各地區農業特色、景觀資源、生態及文化資產，規劃休閒農業區，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劃定。\n　　休閒農場之設置，應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n　　第一項休閒農業區之劃定條件、程序與其他應遵行事項，及前項休閒農場設置之輔導、最小面積、申請許可條件、程序、許可證之核發、廢止、土地之使用與營建行為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3101:03101:2016-11-11-修正:74","立法理由":"一、查休閒農業區之規劃方式，本以行政資源規劃為主，並作為經費補助之參考，惟配合「民宿管理辦法」規範休閒農業區內可設置民宿之規定，因已涉及政府公共建設之協助與民宿經營許可申請等實質規定，而非單純規劃之施政作為，故除休閒農場外，休閒農業區亦應有明確具體之範圍界定與相關規範，以利輔導與管理，同時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經審慎規劃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方能據以推動，爰修正第一項。並於第三項規定休閒農業區劃定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　　二、休閒農場之設置依申設面積及經營內容之不同，分為涉及土地變更編定及未涉及土地變更編定二種，涉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者，可設置住宿、餐飲等休閒設施，係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未涉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者，亦與農地使用之管理有關，宜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輔導管理，爰增列第二項。\n　　三、第二項移列第三項，並予修正。","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3101:2003-01-13-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