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4506:2024-12-20-修正"],"條號":["第六十九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4506","法律編號:str":"憲法訴訟法","版本編號":"04506:2024-12-20-修正","順序":83,"條號":"第六十九條","內容":"本章案件程序之進行，不因被彈劾人卸任、立法院之解散或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而受影響。但被彈劾人於判決宣示前辭職、去職或死亡者，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法條編號":"04506:04506:2024-12-20-修正:83","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為避免立法院之解散或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是否影響憲法訴訟程序產生疑義，爰參考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第五十一條後段規定，於本文明定訴訟程序之進行，不因立法院之解散或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而受影響。另按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規定，卸任總統、副總統仍享有按月致送禮遇金及其他禮遇事項，總統、副總統因罷免、彈劾或判刑確定解職者，或卸任總統、副總統被彈劾確定者，不適用該條例之禮遇。是總統、副總統於任期屆滿卸任後，雖已無從宣告解除其職務，惟彈劾程序尚有繼續進行之實益，爰明定彈劾案件之進行，亦不因總統、副總統卸任而受影響。\n　　三、又立法院聲請審理及判決之主要目的，既在使被彈劾人解除職務，則被彈劾人如於判決宣示前，已主動辭職、因遭罷免去職或死亡時，則其職務業已解除，則該聲請已無實益，爰參考韓國憲法法院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增訂本條但書，明定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又本條裁定之評決門檻，適用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附此說明。","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4506:2018-12-18-全文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