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2519:2018-06-25-全文修正"],"條號":["第六十二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2519","法律編號:str":"空氣污染防制法","版本編號":"02519:2018-06-25-全文修正","順序":66,"條號":"第六十二條","內容":"公私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操作許可或勒令歇業：\n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n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或依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空氣污染物季排放量之記錄、申報及管理事項之規定。\n　　三、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或依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監測或檢驗測定結果之記錄、申報、保存、連線作業規範、完成設置或連線期限及管理事項之規定。\n　　四、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或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空氣污染物收集、防制或監測設施之規格、設置、操作、檢查、保養、記錄及管理事項之規定。\n　　五、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未依許可證內容設置、變更或操作及第四項所定辦法有關設置與操作許可管理事項之規定。\n　　六、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未重新申請核發設置或操作許可證。\n　　七、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或依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空氣污染物總量及濃度之核准內容及管理規定。\n　　八、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未定期提報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或提報之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未符合同條第四項規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限期補正而屆期未完成補正。\n　　前項情形，於同一公私場所有數固定污染源或同一固定污染源排放數空氣污染物者，應分別處罰。","法條編號":"02519:02519:2018-06-25-全文修正:66","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n　　二、第一項提高罰鍰上限、原第二項整併至本項後段，爰予刪除。依司法實務見解，義務人不遵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其改善之行政法上義務，予以裁罰，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而非執行罰；又主管機關對其有無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逐次依職權調查事實及證據，以作為裁罰之基礎，而非按日予以處罰，爰將「按日連續處罰」修正為「按次處罰」。\n　　三、配合法制體例，將違反條文移列至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並明確規範處罰要件。\n　　四、考量廢止之對象應為「許可」之處分，爰將序文「廢止其操作許可證」修正為「廢止其操作許可」。\n　　五、第一項第八款增列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提報未符規定之處罰。\n　　六、原條文第三項移列至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