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4318:2023-05-26-修正"],"條號":["第六十二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4318","法律編號:str":"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4318:2023-05-26-修正","順序":78,"條號":"第六十二條","內容":"選舉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或可預見將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個別投開票所，不能投票或開票時，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報中央選舉委員會核准，改定投票日期；或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逕行改定投開票場所，並報中央選舉委員會備查。\n　　前項不能投票或開票之投開票所，已達或可預見其將達各直轄市、縣（市）三分之一以上投開票所，不能投票或開票時，各該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應報中央選舉委員會，改定各該直轄市、縣（市）之投開票日期；全國有三分之一以上直轄市、縣（市）投開票所，不能投票或開票時，中央選舉委員會應逕行改定投開票日期。\n　　改定之投開票日期，應於改定之投票日三日前公告。\n　　選舉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處理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n　　選舉委員會於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公告改定投票日期時，競選活動期間順延至新定之投票日前一日。但改定投票日期公告日距新定之投票日前一日之期間，長於原定之競選活動期間者，依新定之投票日前一日，重新計算競選活動期間。","法條編號":"04318:04318:2023-05-26-修正:78","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