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1922:2025-12-09-修正"],"條號":["第六十五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1922","法律編號:str":"電業法","版本編號":"01922:2025-12-09-修正","順序":71,"條號":"第六十五條","內容":"為促進電力發展營運、提升發電、輸電與變電設施周邊地區發展及居民福祉，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依生產或傳輸之電力度數一定比例設置電力開發協助金，以協助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推動電力開發與社區和諧發展事宜。\n　　前項電力開發協助金使用方式、範圍及其監督等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必要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派員查核，發電業及輸配電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n　　再生能源發電業除風力發電及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以外者，不適用本條之規定。\n　　第一項電力開發協助金之提撥比例，第三項所稱一定裝置容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n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以季報方式上網公布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之相關資訊。","法條編號":"01922:01922:2025-12-09-修正:71","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電業除提供穩定電力外，亦應顧及發電、輸電及變電設施周邊地區之發展與居民福祉，以促進電力開發及運轉順利進行，並兼顧企業社會責任，爰將原電力開發協助金之作法明定於第一項。\n　　三、為鼓勵能源發展，避免相關爭議，電力開發協助金之相關規範，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修正第二項。\n　　四、增列第三項，規範再生能源發電業除風力發電及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以外者，可排除本條之適用。\n　　五、電力開發協助金之提撥比例應考量燃料種類、對當地居民之影響程度等因素，爰於第四項明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n　　六、為求電力開發協助金之運用得以公開透明，增列第五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以季報方式上網公布其相關資訊。","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922:2017-01-11-全文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