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2017:2025-12-23-修正"],"條號":["第六十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2025-12-23-修正","順序":81,"條號":"第六十條","內容":"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本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三萬元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n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n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n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n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n　　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n　　汽車駕駛人有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或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情形，且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四萬五千元以下罰鍰。","法條編號":"02017:02017:2025-12-23-修正:81","立法理由":"一、鑑於無照駕駛再犯情形嚴重，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已針對五年內再犯者處以最高額處罰，為避免無照駕駛之汽車駕駛人，為躲避臨檢而衝撞逃逸，造成執法人員之危害，或不服交通勤務警察相關指揮，造成交通秩序混亂，參考第三十五條第四項有關拒絕接受酒測之立法例，爰增訂第三項，明定此種行為亦應處以罰鍰，且加重其罰鍰額度至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至新臺幣四萬五千元以下。另鑑於第三項為第一項之特別規定，爰無照駕駛再犯不聽制止或拒絕稽查而逃逸者，係適用第三項規定，並按次處罰，而非適用第一項後段規定，併予說明。\n　　二、至於無照駕駛之汽車駕駛人倘先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例如闖紅燈，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該等行為係同時構成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及第六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得處以第五十三條第一項之罰鍰及第六十條第三項之罰鍰，併予敘明。\n　　三、第一項前段及第二項序文酌作標點符號修正。","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2017:2023-04-14-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