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1922:2025-12-09-修正"],"條號":["第六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1922","法律編號:str":"電業法","版本編號":"01922:2025-12-09-修正","順序":7,"條號":"第六條","內容":"輸配電業應建立依經營類別分別計算盈虧之會計制度，不得交叉補貼。\n　　輸配電業兼營電業或其他事業，應以不影響其業務經營及不妨害公平競爭，並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為限。\n　　輸配電業會計分離制度、會計處理之方法、程序與原則、會計之監督與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1922:01922:2025-12-09-修正:7","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第五項及第六項刪除，理由如下：\n　　　(一)因應國際趨勢之轉變，電力市場刻正面臨不同挑戰，而有必要檢討修正現有監管機制之適當性及必要性。例如，因應國際地緣政治影響，能源價格產生劇烈波動，亟須有效之電價波動調節措施，並確保能源安全。又例如，為符合國際間「淨零轉型」之趨勢及目標，國內電源結構、電網操作、負載面管理之既有思維及作法宜有突破性變革，而各項電源及電網建設不僅仰賴龐大資金挹注，更將注重需求面管理及組織面有效整合。\n　　　(二)值此關鍵階段，有賴國營事業透過其發電、輸配電及售電等資源之有效整合及推動，以強化電網韌性及供電穩定，重新檢討廠網分工之可行性及必要性，爰刪除有關輸配電業不得兼營發電業或售電業及台電公司廠網分工相關規定。\n　　二、依第五條規定，輸配電業應為國營，以一家為限，其業務範圍涵蓋全國，應公正、透明運營電力網，此原則不因刪除第一項調整其得兼營事業之範圍而受影響，爰為確保電力市場之公平性，將第三項有關應落實會計分離制度，並不得交叉補貼之規定移列為第一項。\n　　三、依第二條第四款規定，輸配電業具有公用事業之性質，為確保其事業經營之健全性及穩定性，爰修正第二項，明定輸配電業應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且不影響業務經營及不妨害公平競爭，始得兼營電業或其他事業。至台電公司現階段已依法報准經營之電業及其他事業，得繼續經營，而無須重新報請核准；後續如擬新增其他電業或事業時，則須依本項規定辦理。\n　　四、第四項移列至第三項，內容未修正。","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922:2025-05-09-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