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3102:2018-12-28-修正"],"條號":["第六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3102","法律編號:str":"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版本編號":"03102:2018-12-28-修正","順序":7,"條號":"第六條","內容":"山坡地應按土地自然形勢、地質條件、植生狀況、生態及資源保育、可利用限度及其他有關因素，依照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有關規定，分別劃定各種使用區或編定各種使用地。\n　　前項各種使用區或使用地，其水土保持計畫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視需要分期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其變更時，亦同。","法條編號":"03102:03102:2018-12-28-修正:7","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及因應業務實際需要，將原條文第二項省主管機關擬訂水土保持計畫之職權規定，予以刪除，並修正改由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3102:2000-04-28-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