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3116:2016-11-15-修正"],"條號":["第六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3116","法律編號:str":"水土保持法","版本編號":"03116:2016-11-15-修正","順序":7,"條號":"第六條","內容":"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規模以上者，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水土保持技師、土木工程技師、水利工程技師、大地工程技師等相關專業技師或聘有上列專業技師之技術顧問機構規劃、設計及監造。但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公法人自行興辦者，得由該機關、機構或法人內依法取得相當類科技師證書者為之。","法條編號":"03116:03116:2016-11-15-修正:7","立法理由":"水土保持法第八條被列為水土保持範圍之開發建設及水土保持工程，一向皆由土木、水利、大地技師辦理。因此農委會已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告認定土木、水利、大地三科工程技師為「水土保持相關專業技師」，故於本法中明訂，以杜爭議。","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3116:2003-12-04-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