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1517:2025-12-23-修正"],"條號":["第十一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1517","法律編號:str":"貨物稅條例","版本編號":"01517:2025-12-23-修正","順序":14,"條號":"第十一條","內容":"電器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下：\n　　一、電冰箱：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n　　二、冷暖氣機：凡用電力調節氣溫之各種冷氣機、熱氣機等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其由主機、空調箱、送風機等組成之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n　　三、除濕機：凡用電力調節室內空氣濕度之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但工廠使用之濕度調節器免稅。\n　　四、音響組合：分離式音響組件，包括唱盤、調諧器、收音擴大器、錄音座、擴大器、揚聲器等及其組合體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n　　五、電烤箱：凡以電熱或微波烤炙食物之器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n　　前項各款之貨物，如有與非應稅貨物組合製成之貨物者，或其組合之貨物適用之稅率不同者，應就該貨物全部之完稅價格按最高稅率徵收。\n　　第一項第二款冷暖氣機，得就其主要機件，由財政部訂定辦法折算課徵。","法條編號":"01517:01517:2025-12-23-修正:14","立法理由":"一、第一項修正如下：\n　　　(一)配合法制體例，序文酌作文字修正。\n　　　(二)原第二款、第五款至第七款規定之彩色電視機、錄影機、電唱機及錄音機等四項電器已由早期高額消費貨物轉變為一般民生必需品，且隨著科技進步，民眾消費方式及偏好改變，部分電器產品已過時，對其課稅不合時宜，且相關產品設計漸朝單機一體多功能化發展，衍生諸多貨物稅徵免認定爭議及行政爭訟，爰刪除各該款電器貨物稅。\n　　　(三)第一款規定之電冰箱與原第三款、第四款、第八款及第九款規定之冷暖氣機、除濕機、音響組合及電烤箱屬電力消耗較大之電器產品，基於節能減碳目標，宜維持課稅，原第三款、第四款、第八款及第九款並配合原第二款、第五款至第七款之刪除移列為第二款至第五款。\n　　二、第二項未修正。\n　　三、第三項配合第一項款次調整，酌作文字修正。","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517:2025-08-05-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