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1522:2026-01-13-修正"],"條號":["第十一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1522","法律編號:str":"使用牌照稅法","版本編號":"01522:2026-01-13-修正","順序":15,"條號":"第十一條","內容":"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領用臨時牌照或試車牌照者，其應納稅額，按日計算。\n　　前項領用臨時牌照車輛之應納稅額，依第六條附表規定各類車輛稅額之中位數計算；領用試車牌照者之應納稅額，按表列汽車、機車之最高稅額計算之。","法條編號":"01522:01522:2026-01-13-修正:15","立法理由":"一、依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請領使用牌照，繳納使用牌照稅；該使用牌照得以交通管理機關核發之號牌替代。準此，交通管理機關核發號牌之對象，為使用牌照稅納稅義務人。鑒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十條所定，領用試車牌照之對象即為第三條第一項所定「所有人或使用人」而應繳納使用牌照稅；且同規則第十九條已明定領用臨時牌照之期間，原但書尚無規範必要，爰修正第一項規定並刪除原但書規定。\n　　二、修正第二項文字，配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八款規定用語，將「機器腳踏車」修正為「機車」。","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522:2017-11-14-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