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1922:2025-12-09-修正"],"條號":["第十一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1922","法律編號:str":"電業法","版本編號":"01922:2025-12-09-修正","順序":13,"條號":"第十一條","內容":"輸配電業為電力市場發展之需要，經電業管制機關許可，得設立公開透明之電力交易平台。\n　　電力交易平台應充分揭露交易資訊，以達調節電力供需及電業間公平競爭、合理經營之目標。\n　　電業管制機關應視電力市場之發展情況，檢討電力交易平台之運作模式及成效，並得設立具獨立性交易單位，或要求電力交易平台設置者採取強化中立性運作之相關措施。\n　　第一項及第三項電力交易平台之成員、組織、時程、交易管理、中立性運作措施之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1922:01922:2025-12-09-修正:13","立法理由":"一、因應第六條有關台電公司廠網分工規定之刪除，原條文有關電力交易平台之設立時點無須再予規定，爰將第一項所定「應於廠網分工後」修正為「得」，後續由電業管制機關依據電力市場發展之情況及需求檢討修正電力交易平台設立模式、交易類型及監督管理等政策，以提升運作效益。\n　　二、第二項未修正。\n　　三、為使電力交易平台隨著市場發展而發揮自由競爭之功效，爰新增第三項，明定電業管制機關應檢討其運作模式及成效，並得於輸配電業外部設立具獨立性之交易單位，或要求電力交易平台設置者採取強化中立性運作措施。\n　　四、第三項移列為第四項，為能有效監督市場公平、公正運作，並強化電力交易平台之獨立性及中立性，爰將「中立性運作措施之內容」納入授權訂定規則之事項，由電業管制機關據以訂定人事管理、資訊存取控管、資訊公開等中立性運作措施之規範。","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922:2025-05-09-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